第605页

“御婢”,是比普通奴婢身份略高、比妾身份略低的一种奴婢。尽管名义上是婢,但却拥有特殊的身份地位。

一方面,御婢常侍御于诸侯王身侧,是绝对的心腹之人。另一方面,御婢多与诸侯王有“夫妻之实”,很容易影响甚至左右‘王之决断’。且一旦生有子嗣,便可酌情升为小妻。待诸侯王薨,亦可解除奴婢身份,成为自由人。

如夫人不敢想。安氏四姐妹最期盼的便是御婢的身份。

御婢再往上,便是小妻,小夫人、如夫人。

总归是有了盼头。

光和五年,“春,正月,辛未,赦天下。”

话说,自陛下登基以来,几乎每年正月,皆要大赦天下。

赦宥(you)制度,上古便有。

汉代秦而兴。既继承了“大赦天下”的国制,亦汲取秦“急法不赦”二世亡国的血泪教训。在“德主刑辅、无为慎刑”思想指导下,逐渐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赦免制度。

包括:大赦、特赦、曲赦、减赎、赦徒等。

作为缓和阶级矛盾、发展生产、巩固国防的有效手段。两汉末期,逐渐形成了多赦、滥赦的政治惯例。仅大赦一项,两汉就多达一百四十余次。平均算下来,三年便有一大赦。于是大赦“遂为常法”。

举凡皇帝在践柞、元服、立后、立储、改元、郊祀、封禅、祀明堂、临雍、立庙、巡狩、徙宫、定都、克捷、年丰、祥瑞、灾异、劝农、饮酣、遇乱,等情形下,皆颁布过大赦。

而且,大赦的范围亦十分广泛。除了大逆、诽谤、妖言惑众、诅上、罔上、匿反等“大逆不道”而“不当得赦”外。几乎所有的罪犯,“罪无轻重,皆赦除之”。便是杀人的重罪,亦可得免。烈女庞娥,便是例证。

除非皇帝对某人深恶痛绝,下诏“遇赦不赦”。

亦如前所说。蔡邕受宦官诬陷,上书自陈,因言辞激烈而惹恼陛下。陛下遂在下罪诏书中明确提及:“不得以赦令赎。”

可想而知,“唯党人不赦”,陛下对党人该有多深恶痛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