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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陈强用强的事只两个当事人知道,便是陈家人都以为林大丽是被陈强哄骗回去的。如今再说那个,把事情复杂化了容易引起非议。当年陈强被抓,罪名只是杀|人。为什么杀|人,因为林大丽的叔叔要彩礼五万,要不然就要把怀孕的侄女带回家去。所以陈强判刑没判死|刑,考虑到他是过失杀人,而且动手不是没有原因的。怀孕的媳妇被强行带走,起冲突是必然的。这若是当时的林大丽肯证明林三狗确实对她造成了实际伤害,陈强也不用判无期。二十年顶天了。当年没提被qj的事,因为判了无期的人就是把那条罪名加进去,那也还是无期。当时的林大丽宁肯叫人知道她是被叔叔强迫着嫁人了,也不愿意叫人知道那段只他和陈强了解的经历。毕竟人言可畏!

就是现在,单方面说出这个,舆论会怎么说?说这是为了遗弃女儿的事找借口。

二则,四爷是考虑到几个孩子。这事出来,受伤害的不仅是这个丫丫,家里的那俩孩子也一样。孩子们别扭一下就过去了,但出了门别人不在背后指指点点吗?说那谁谁谁的妈妈怎么着怎么着了……这对一个成长期的孩子来说,能不能扛过去。扛过去了会给心理造成多大的影响,这个谁也不知道。

所以,那就干脆不要提了。

就当是有过一段短暂的,以两家结仇为终点的婚姻。

于是这个故事就成了林大丽可怜没父母,被叔叔养大。叔叔不叫她上学,给她说了婚事要很多彩礼。林大丽不答应包办的婚事,跟陈刚走了。一个小姑娘哪里知道好人坏人,觉得救他的就是英雄。于是,一个可怜的单纯的小姑娘因为她以为的爱情,跟一个痞子一样的男人走到了一起。然后她叔叔知道了,逼着陈家拿五万的彩礼。二十年前的农村,还是山沟沟的农村,五万是天文数字。陈家拿不出来,林三狗要带走侄女,然后陈刚不乐意,争执之下失手打伤了人,之后跑了,伤者不幸有死了。于是成了命案。

可怜的林大丽,一边是畏罪潜逃的丈夫,一边是被丈夫杀了唯一的亲人。这人再不好,也养她大了。

除了陈家人,也没人知道林大丽是被吓唬的不敢不生孩子。因此,这孩子现在就说是林大丽自己选择生下来的也没人能反驳。既然人家主动生下来了,难道生下来就是为了不管吗?

在这个前提下,别人不会这么想。再结合她主动配合公安局抓捕杀人犯的过往,林大丽不管孩子好似就有了解释,那就是陈家不让。虽然事实也是如此,可你单说事实,大家未必会信。

如今这样的说辞,大家当然还是会觉得林大丽不管孩子是错的。可从另一方面讲,自从陈家把孩子放在陈强和刘娥名下,在法律上对方就成了孩子的监护人。孩子是生在陈家的,接生的是孩子的奶奶,什么证明都没有。派出所都给人家上户口了,没人能证明你是孩子的生母。你叫一个当年在山沟沟里那样长大的十八岁的还是个孩子的姑娘怎么办?

从道理上说,别人会说林大丽有亏欠。可从律法上,她不是主动放弃孩子的,是陈家不叫认,并且未经过本人同意将孩子归属与旁人了。因此,在律法上,陈强和刘娥一旦将孩子放在名下,他们就有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这构成了收养事实的。

认真掰扯起来,这里面牵扯到的是非伦理说不完。各有各的道理。

林大丽有名声了,这过去的事就是天大的事。林大丽若就是一种地的,一打工妹,街边一扫马路的,这什么事也都没有了。

林雨桐也不是林大丽,林大丽肯定会考虑对事业的影响。毕竟机会难得,小白也说的对,对这个年纪的人来说,抓住机会指不定就一飞冲天了。可林雨桐不是林大丽,对这样的机会她也不一定很乐意做。

她耐心的跟小白道,“工作的事,临时调整一下。回头我跟金教授请人家吃顿饭,谢谢人家的好意。这个机会不要也罢!失去这个机会,我再想想别的……放心,工作肯定还会工作,只是工作计划,我得重新做调整。等我把家里的事情处理完了,咱们再谈这个事情。”

小白欲言又止,“林姐,您别误会。我不是说叫您不管孩子……我的意思是,管也有很多方式。再说了,都十七八了……”

林雨桐的表情一下子就严肃起来了,“这话是谁叫你说的?”